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恒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907号
原告:天津恒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陈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乔松,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莉,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忠顺,经理。
原告天津恒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耿 亮
审 判 员  陶 俊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世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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