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05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陈捷锋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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