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05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81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陈捷锋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