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

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05民初1674号
原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秋顺,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8.5元,由原告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丹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