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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5770号
原告郑州蓝天环境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务副总,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蓝天环境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蓝天环境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