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民初10823号
申请人:江西运通大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845616Y。
法定代表人:黄玲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巧逢,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782396。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272409。
被申请人:江西为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23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55436T。
法定代表人:曹振华。
被申请人:江西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区开发区紫阳大道666号综合馆办公楼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7MKUW6W。
法定代表人:沈红斌。
本院在审理江西运通大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为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运通大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为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ANAC535Z0119Q000194Z)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运通大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为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