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同康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同康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567-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康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康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8年6月14日前支付案款共计22897.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康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4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