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江通装饰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漯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与漯舞路交叉口清华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江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路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江通装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漯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