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59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诚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北区北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巧春,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诚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巧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诚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诚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