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

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与安阳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民初2021号
原告: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嵩,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08日立案。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原告濮阳县丰水井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