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1538号
申请人: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63781023,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915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伊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谢思,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E2726,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黄箭村(原香铺仑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陈亮。
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能转移资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江 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