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02民初1538号
原告: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63781023,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915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伊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谢思,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E2726,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黄箭村(原香铺仑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与被告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混凝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伊珉、曹谢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胜混凝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胜混凝土公司支付工程款388000元及利息14959.19元(工程款利息以376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为14731.37元;工程款利息以11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6月5日的利息为227.82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万胜混凝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我与万胜混凝土公司订立《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承包位于益阳市资阳区现浇板裂缝加固工程项目,总价款为78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20%的备料款,工程进展达到60%左右时支付2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7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7%,余款3%在半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星期内付清。案涉工程进场时间为2020年5月3日,2020年5月30日完工,总工期为28日。我公司按约定施工完工,2020年6月2日,正式将案涉工程交付万胜混凝土公司,交付后该公司已开始实际使用。合同履行期间,万胜混凝土公司通过其指定代表人杨德生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6月8日、7月27日分三次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0万元,现工程款支付时间已届至,剩余工程款388000元未支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而起诉,以维护权利。
被告万胜混凝土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与万胜混凝土公司订立《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承包万胜混凝土公司的马良社区棚户改造安置房房屋转换梁裂缝、客厅、餐厅以及卧室现浇板裂缝加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材料、包施工、包检测、鉴定;合同总价为788,000元。合同订立后,万胜混凝土公司向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支付备料款20%,工程进度达到60%左右时支付工程款的20%,工程完工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7%,剩余3%在半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进行了施工。
杨德生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同年6月8日、同年7月27日分别向陈海萍转款1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陈述上述款项系万胜混凝土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
经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益阳市马良安置点(一期)18#栋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JGJD202000221),载明依据《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益阳市马良安置点(一期)18#栋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有《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三份、《益阳市马良安置点(一期)18#栋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JGJD202000221)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承包万胜混凝土公司的马良社区棚户改造安置房房屋转换梁裂缝、客厅、餐厅以及卧室现浇板裂缝加固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万胜混凝土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虽然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于2020年5月30日完成案涉工程并实际交付使用,但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益阳市马良安置点(一期)18#栋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JGJD202000221)证明2020年6月9日案涉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因此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应该确定为2020年6月9日。万胜混凝土公司应向固宏建筑加固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8,000元及利息。关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未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故应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其中以376,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1,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固宏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8,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分别以376,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1,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70元,共计6,242.19元,由被告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江 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