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2524号
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汤阴县汤北新城区光明路东与人和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方,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员工,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员工,住汤阴县。
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55元,减半收取计33977.5元,由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丽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