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执1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韩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193869.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照5193869.58元的万分之四计算)。
因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8处不动产信息,均已另案查封,符合处置条件的位于新沂市××××街道**村(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不动产一处已在(2021)苏0381执3245号案件移交司法鉴定评估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月17日、2月7日本院依法对上述的不动产进行两次拍卖以及变卖,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
三、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4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193869.5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杉林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史玉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巩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