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3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锋,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11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15861773。
法定代表人:黄基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21层2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42036P。
法定代表人:黄基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7号动漫基地4号楼18层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2UHN7D。
负责人:史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默公司)、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明公司)、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默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6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6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