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则武,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价值78661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新立
书记员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