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85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承柱,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870068092Q。
法定代表人:赵留喜,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21层2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42036P。
法定代表人:黄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第三人(反诉被告)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承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丽、第三人(反诉被告)创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要求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37011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创明公司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签订《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双方又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增补采购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创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项目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但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0年7月22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仍拖欠创明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860210元未付。后创明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中的370110元转让给***,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现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在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并未及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维护自身权利,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郑州工业贸易学校辩称: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已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创明公司6002664.64元,余款236313元未付,原因在创明公司,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不欠创明公司860210元债务,创明公司向本案***转让370110元债权是无效行为。理由如下:一、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与创明公司合同和补充合同总额是6238977.64元,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已经支付创明公司6002664.64元,余款236313未付,原因在创明公司。(一)、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已经支付创明公司6002664.64元。2018年1月份付款2359353.68元,2018年10月份付款589838.42元,2018年12月份付款126001.63元,2019年3月份付款246300元,2019年5月份付款50万元,2019年6月份付款60万元,2019年9月份代创明公司付款424720元,2019年12月份代创明公司付款318891元,2020年1月份代创明公司付款837559.91元。(二)、余款236313元未付,原因在创明公司。1、创明公司没有按期完工。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施工周期是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按照该条约定,工程应该在2018年3月11日完工,该工程是在2018年1月10日才开工,2018年9月5日竣工验收完毕,严重超出原定时间,创明公司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具体违约时间是175天,具体违约金额是1032217.2元,取合同总价款的10%上限是589838.42元。2、创明公司未能按期提供足额发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1条规定,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支付工程款需要创明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迄今为止,创明公司仅提供了5301333.34元的发票,剩余937644.3元的发票未能提供。实际上自2018年10月份的30张税票之后,创明公司再也不能提供正规税票,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是财政拨付款单位,没有正规发票拨款,违反财务制度,导致后期拨款困难。创明公司不能提供税票的原因在创明公司,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无关,其中之一是创明公司的股东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创明公司成为失信人,导致经营异常,无法开具税票。3、因创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5%合同款至今未能达到付款条件。合同附件2货物产品规格一览表P30,第16项关于流量控制的具体参数中要求并发IP数为60万,可是实际上并发IP数只有6400,相去甚远。而该项费用根据合同附件1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P9,第16项要求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流量控制,该项费用是262570元,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提出把该项数据更正到符合合同要求,就支付剩余费用,原告方至今未能更正。根据合同第八、三条约定,系统运行1080天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5%合同余款。一是因为乙方至今未能解决流量控制问题,二是从验收之日起至今没有达到1080天,所以该5%合同余款至今尚未达到付款条件,5%合同款是294919.21元。二、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不欠创明公司860210元债务,创明公司向本案***转让370110元债权是无效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合同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债权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不欠创明公司860210元债务,故本案的前提不存在,本案原告方应向创明公司行使债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创明公司述称:一、创明公司已按期完工。根据创明公司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签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约定,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在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向创明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学校一直没有支付预付款,多次与学校协商没有结果,创明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学校送了说明函,并且当天同时通过微信把说明函发送给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张建华老师,说明函中讲述了由于学校一直没有付预付款,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工期不能按合同签订的时间1月12日开始计算,从收到预付款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负责,特此声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首次向创明公司支付款项为2018年3月12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故而创明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收到首笔款项后开工,即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再根据验收报告显示,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签字盖章的时间为2018年6月6日,并非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所称的2018年9月5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签字时间是创明公司无法阻止如何写的,但验收报告上面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故创明公司已按期完工。二、涉案项目的产品已经经验收合格,创明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3日到学校进行软件维修、升级,当天已经维修好,该产品学校已经使用三年,并且一直不影响学校的使用。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所提出的流量控制设备产品使用许可供货与招标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在开庭之后,施工方创明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3日到学校进行软件维修、升级,当天已经维修及升级完毕并通知到学校网络中心。三、涉案款项已达到付款节点,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创明公司提供的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出具的支付申请显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由于付款违约时间太长,自愿于2019年12月份向创明公司支付236313元尾款。该支付申请应视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自愿提前支付涉案款项,但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并未履行该义务,故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实际支付日期,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应支付违约金总数为:1595079元,但合同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10%,即违约金为623897元。所以以上共计860210元的债权已经转让给***、***,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应当按约支付。四、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欠工程款是2019年曾经央视报道的,能上央视报道说明情况的严重性,并且全国有数百家媒体报道了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欠款数千万,并且校方也当着央视记者的面陈述了学校的情况,如创明公司提供的央视二套报道里面一样,欠款二年,创明公司因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付款不及时,到现在创明公司已经向供应商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违约金,所以请中牟法院判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五、创明公司提供了中牟法院判郑州创明公司因施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项目【案件号为:(2019)豫0122民初867号】,有供应商起诉到中牟法院,中牟法院也判了创明公司支付对方的没有及时付款的违约金85000元,总共创明公司因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不及时按合同付款,而支付了100多万元的违约金。六、创明公司提供了和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法定代表人赵留喜的微信天记录,证明创明公司没有收到40%的预付款在要求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按合同支付预付款的证明,还有验收之后,赵留喜校长说出了学校没有资金付工程款的问题。创明公司提供了和学校项目负责人张建华老师的7月2日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此项目6月5日已经签字验收。创明公司提供了和学校副校长龙晔君副校长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此项目6月5日学校己经签字验收,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
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要求创明公司向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支付违约金589838.42元;二、请求法院驳回***的本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与创明公司签订《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创明公司有以下违约行为:1、没有按期完工。合同约定施工周期是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创明公司超期175天才完工。2、创明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附件2货物产品规格一览表P30第16项关于流量控制的具体参数中要求并发IP数为60万,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流量控制。可是项目完成后并发IP数只有6400,相错太大,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综上,根据《民法典》577、582条规定,《合同》第八条约定,创明公司应该向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辩称:1、创明公司仅是本诉中的第三人,针对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并无独立的诉求;2、***是基于债权转让对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提起的诉讼,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对创明公司提起反诉,本诉与反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郑州工业学校的反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他同创明公司意见。
创明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对***本诉请求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甲方)与创明公司(乙方)签订《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号为豫财招标采购-2017-1689),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二、工程地点: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三、合同价款:(一)合同价款为5898384.2元;(二)本价款为含税结算价,包括设备金额、包装、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软件费、检验费及培训所需费用及税金,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三)本价款为中标合同价,如甲方需要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则需签订补充合同,追加相应的工程款。第二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提供系统安装场地有关建筑室内布局、装饰图以及非乙方提供的设备的型号和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观。2、委派一名现场代表,协调双方关系以及协调与施工现场其它方的关系。3、审定设计及各子系统选购的设备及材料。4、监督工程实施,签收货品。5、参加测试及组织验收。二、乙方责任:1、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备货,必须保证所有设备及附件是原厂的。2、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组织施工。3、不得拖延工期。4、负责对用户委派的操作管理人员的完成培训工作……三、双方责任:甲乙双方为确保各系统设备、材料质量,需共同对各系统设备联合验收。第三条、工程期限:一、订货周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为日历天数)为订货周期。二、施工周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不含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5日)为施工周期。第四条、工程质量及保修:一、乙方严格按照经甲方确认的系统设计应配置设备材料之技术规范提供质量合格产品,产品的检验、调试与验收均按国家规定和设计《技术方案》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二、乙方应严格遵照技术要求和各种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到以下几点: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委托的质量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监督。2、乙方对本系统实行硬件设备5年免费保修,线缆25年质保,软件部分终身免费升级的技术服务,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算起,在保修期内,由于系统中设备制造缺陷发生的故障、质量或安装调试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如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用户不按规范操作而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零部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质保期外,乙方有责任帮助用户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所需修复或更换零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验收:一、工程验收分两部分进行,即设备初验和竣工验收。1、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到达现场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设备初验申请,进行单项验货。甲方于接到申请三日内,根据技术的要求组织对设备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2、合同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测试验收申请,甲方于接到申请十日内,根据技术要求和《竣工测试验收方案》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对系统进行竣工测试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验收合格后签署项目验收报告。二、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由甲、乙方共同组织进行验收。三、自乙方提出书面初验申请三日后,甲方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七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通过设备初步验收。四、自乙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十日后,甲方不进行验收,或验收后七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第八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价的5%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40%合同总价款,即2359353.68元。二、全部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三个工作日内返还项目履约保证金,并支付乙方55%合同总价款,即3244111.31元。三、系统运行1080天(日历天)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5%合同余款,即294949.21元……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违反合同的条款,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如期完工,根据情况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10%为上限。三、甲方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应尽职责或未能及时足额向乙方缴付应付款项,除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外,逾期按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余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10%为上限……。
2018年6月11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甲方)与创明公司(乙方)签订《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增补采购合同》(合同号为豫财招标采购-2017-1689-1),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三、合同价款:(一)合同价款为340593.44元……第三条、工程期限:一、订货周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为日历天数)为订货周期。二、施工周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为施工周期……第八条、付款方式:一、全部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三个工作日支付乙方95%合同总价款,即323563.77元。二、系统运行1080天(日历天)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5%合同余款,即17029.67元……。其余合同条款约定同2018年1月2日合同。
合同签订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首笔款项,创明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于2018年3月12日支付首笔款项,创明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开工。
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创明公司及监理单位三方签订《工程竣工终验报告》,显示:建设项目名称: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单位工程名称:综合布线、基础网络、无线网络、中心机房;施工单位:创明公司;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通商路;开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14日;终验日期:2018年6月5日;工程内容:综合布线、基础网络、无线网络、中心机房;验收意见及施工后质量评语:无;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署日期均为2018年6月5日,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6日。
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与创明公司签订《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名称: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施工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通商路;开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14日;施工单位:创明公司;工程内容简要: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基础网络建设(有线+无线):跟随一期基建的楼宇建设完毕,包含1#教学楼,2#教学楼、图文信息楼、学生食堂、校园场区和行政办公楼的有线无线网络接入全覆盖。校园网出口部署安全防护设备,实现校内与校外网络互联互通及基本的安全防护。中心机房建设:校园中心机房总体强、弱电及配套设施建设。采用智能化模块化机房方案,即满足现有机房设备应用又进行模块化机房设计满足未来扩容需求、创造最大的使用效率,充分利用空间,充分满足消防安全、环境安全、运行安全的要求。涉及主合同编号为:豫财招标采购-2017-1689;增补采购合同编号为:豫财招标采购-2017-1689-1。施工单位自检意见:合格,加盖创明公司印章,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校方验收意见:通过验收(隐蔽工程依据监理报告的认定),加盖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印章,签署日期为2018年9月5日。
2019年12月30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张建华提出《支付申请》,内容为:校领导:豫财招标购-2017-1689,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额6238977.64元,创明公司已开票5301333.34元,目前已支付4846213.73元,该项目所供的流量控制设备中标价为262570元,由于创明公司欠厂商236313元,导致我校至今无法取得终身使用许可,现申请支付创明公司236313元解决遗留问题,妥否?请领导批示。收款人:创明公司;开户行: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通泰路支行;账号9021011010010000032119。2019年12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赵留喜签署同意支付。
2020年7月23日,创明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转让标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拖欠甲方债权计860210元,现甲方将其中的部分债权计37011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债权。二、甲方承诺和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3、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4、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5、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2020年8月16日,创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基明向郑州工业贸易学校邮寄送达创明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黄基光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单位的债权共计860210元(大写:捌拾陆万零贰佰壹元整),依法分别转让给***(身份证号:)370110元(大写:叁拾柒万零壹佰壹拾元整)、黄基光(身份证号:)490100元(大写:肆拾玖万零壹佰元整),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单位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黄基光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贵单位对该债务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由贵单位依法直接对***、***进行主张。特此通知!***收款信息(收款人:***,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账号:62×××65;***收款信息(收款人:***,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创维大厦支行,账号:62×××53)。2020年8月19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签收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向创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2018年3月12日支付2359353.68元,2018年10月11日支付589838.42元,2018年12月26日支付126001.63元,2019年3月26日支付246300元,2019年5月27日支付50万元,2019年6月10日支付60万元,2019年9月3日代创明公司支付424720元,2019年12月30日代创明公司支付318891元,2020年1月17日代创明公司支付837559.91元,以上共计支付6002664.64元。
现***诉至本院,要求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支付前述债权转让协议款项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郑州创明公司就案涉工程遗留问题进行处理。2020年12月6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出具声明,称:郑州贸易学校提出的产品供货与招标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在开庭之后,施工方创明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3日到校进行软件升级,当天已完成升级完毕,现所有关于此项目的产品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交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关于工程尾款。本案中,案涉工程总价款为6238977.64元,已付工程款为6002664.64元,剩余工程款为236313元,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对剩余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2019年12月30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张建华提出《支付申请》,内容为:校领导:豫财招标购-2017-1689,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额6238977.64元,创明公司已开票5301333.34元,目前已支付4846213.73元,该项目所供的流量控制设备中标价为262570元,由于创明公司欠厂商236313元,导致我校至今无法取得终身使用许可,现申请支付创明公司236313元解决遗留问题,妥否?请领导批示;2019年12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赵留喜签署同意支付。根据上述《支付申请》,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应当支付创明公司该笔236313元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631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本案原告***系部分债权受让人,其受让的工程款债权金额应为236313元×(370110元÷860210元)=101674.94元,故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应向***支付款项101674.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1674.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过高的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本案中,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与创明公司签订的《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新校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工程期限:一、订货周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为日历天数)为订货周期。二、施工周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不含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25日)为施工周期;第八条约定、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价的5%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40%合同总价款,即2359353.68元。二、全部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三个工作日内返还项目履约保证金,并支付乙方55%合同总价款,即3244111.31元。三、系统运行1080天(日历天)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5%合同余款,即294949.21元;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一、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违反合同的条款,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二、因乙方自己原因造成的不能如期完工,根据情况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10%为上限。四、甲方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应尽职责或未能及时足额向乙方缴付应付款项,除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外,逾期按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余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10%为上限……。根据合同约定,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首笔款项,创明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双方均存在违约,且违约天数相当;虽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在施工过程中的付款时间存在违约,但创明公司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安装的设备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直至2020年12月3日才将设备软件升级至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创明公司亦存在违约,且双方违约程度相当,因违约金属金钱债务,可相互抵销,故双方违约金部分相互抵销,创明公司要求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郑州工业贸易学校要求创明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1674.94元及利息(利息以101674.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2元,由原告***负担4518.5元,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负担2333.5元;反诉费9698元,减半收取4849元,由反诉原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