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好,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关钊文,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四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2号御隆廷二期A11幢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1123XN。

主要负责人:陈贵英。

被执行人: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富丰东街十三巷10号首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5060959W。

法定代表人:陈添洪。

被申请人:陈添洪,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黄明富,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上述三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好、关钊文、***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民鸿第八分公司)、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2071执1557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好、关钊文、***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添洪、黄明富、***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听证审查。四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新如,三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均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好、关钊文、***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陈添洪、黄明富、***为(2019)粤2071执15578号案的被执行人,由三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根据已生效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2019)粤20民终408号民事判决,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须向***、**好、关钊文、***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及修复费用等款项。之后,***、**好、关钊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2071执15578号。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贵院作出的(2019)粤2071执15578、16921号以及(2020)粤2071执9347号分配方案,本案分别分得132038元、105431.58元,但尚欠600401.36元及利息。除此之外,因未发现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陈添洪、黄明富、***均为民鸿公司的股东且未足额缴纳出资,其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陈添洪、黄明富、***共同发表意见如下:一、***、**好、关钊文、***所申请执行的债权系产生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前的施工事实所引起,而在2014年5月14日之前,民鸿公司的股东已足额缴纳认购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陈添洪、黄明富、***作为股东,无需对民鸿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二、民鸿公司在2019年10月18日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增资时约定,陈添洪、黄明富、***认购的新增资本3819.2811万元于2029年12月29日前缴足。因此,陈添洪、黄明富、***对新增认缴资本的认缴期尚未届满,未缴足新增资本的行为不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对民鸿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本案执行债权产生于2019年12月17日,而民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在此之前2个月,民鸿公司股东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恶意。而且,民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目的是增加资本,原认购的资本613万元在2003年5月29日就已经足额缴纳,民鸿公司股东修改章程并非单纯延长原出资期限。四、民鸿公司是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3级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工程2级资质的公司,目前仍有较多的工程在进行施工,民鸿公司具有相对高的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案债权只有600401.36及利息,相比民鸿公司已经缴纳的613万元注册资本而言,并非很高。因此,***、**好、关钊文、***要求追加陈添洪、黄明富、***作为被执行人并无法律依据,***、**好、关钊文、***的债权实际上是有机会慢慢从民鸿公司得到足额偿还的。

经审查查明:关于***、**好、关钊文、***与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2019)粤20民终408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判决,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应向***、**好、关钊文、***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96185元、修复费用755792.94元以及支付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款项;***、**好、关钊文、***应向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返还工资保证金1280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好、关钊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2071执15578号。在执行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执15578、16921号分配方案和(2020)粤2071执9347号分配方案,本案的受偿金额分别为132038元、105431.58元,尚欠款项600401.36元及利息。除此以外,因未发现民鸿第八分公司、民鸿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民鸿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11万元,股东为陈添洪(认缴出资57万元,持股比例51.35%)、黄明富(认缴出资31万元,持股比例27.93%)、黄国森(认缴出资23万元,持股比例20.72%),据企业内档的验资报告显示,上述股东于2000年9月4日前已实缴出资。2002年12月5日,注册资本变更为613万元,股东变更为陈添洪(认缴出资195万元,持股比例31.81%)、黄明富(认缴出资31万元,持股比例5.06%)、***(认缴出资387万元,持股比例63.13%)。据企业内档的验资报告显示,上述股东于2003年5月29日前已实缴出资。2019年9月25日,注册资本变更为6662.6768万元,股东为陈添洪(认缴出资2119.4641万元,持股比例31.811%)、黄明富(认缴出资336.9316万元,持股比例5.057%)、***(认缴出资4206.2811万元,持股比例63.132%)。对上述增资部分,上述股东的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12月29日前。上述股东在听证时均承认对增资部分未实缴出资。

再查明,民鸿第八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陈贵英,经营范围为受母公司委托洽谈业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作为民鸿公司的股东,陈添洪、黄明富、***对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的增资部分均未实缴出资,同时,民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陈添洪、黄明富、***的出资期限虽尚未届满,但应视为加速到期,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好、关钊文、***以陈添洪、黄明富、***未依法对民鸿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追加三股东为(2019)粤2071执15578号案的被执行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添洪、黄明富、***应分别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民鸿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为:陈添洪1924.4641万元(计算公式:2119.4641万元-195万元)、黄明富305.9316万元(计算公式:336.9316万元-31万元)、***3819.2811万元(计算公式:4206.2811万元-387万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陈添洪、黄明富、***为(2019)粤2071执15578号案的被执行人,由陈添洪、黄明富、***分别在1924.4641万元、305.9316万元、3819.281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陈绮霞

人民陪审员  伍锦霞

人民陪审员  张秀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丰

书 记 员  黄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