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105号
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意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欣意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正在积极协商和解要求延期审理,被告***欣意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双方争取庭外和解要求延期审理。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欣意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