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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91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兄弟。 被告:青岛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030533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红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HT9T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金融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5507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1日生,朝鲜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青岛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红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16元,减半收取13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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