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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恒仁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红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586号 原告:潍坊恒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庄头村(木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9524800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2398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青岛红建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中科研发城汇智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HT9T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赵全璧,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恒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红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恒仁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恒仁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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