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6财保44号
申请人: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人:赵雪云,执行董事。
地址:内黄县楚旺镇南沟村。
被申请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陈党建,执行董事。
地址: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郊农村信用联社侯寨信用社开户的账号:00×××95内的33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任永奎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孙瑞坡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及100000元现金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郊农村信用联社侯寨信用社开户的账号:00×××95内的33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任永奎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孙瑞坡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秦 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