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604执23835号
***、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伟芳、杨铁晨:
关于***诉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路桥公司)、庞伟芳、杨铁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庞伟芳、杨铁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30424.6元及利息(以230424.6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29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执行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执行费429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