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6执5825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执6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0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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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