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4114号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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