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晟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15879号
原告:***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2号1204室。
法定代表人:梁福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山,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飞,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鑫视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