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该公司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402执1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家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