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20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
被告:**市***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东大路综合楼B栋40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市***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市***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