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5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二十五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502执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