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174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昌盛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92MTX87。
法定代表人:冷兵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磊磊,女,系冷兵峰的妹妹。
被告: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FAPL10L。
主要负责人:孙宝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美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平,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18643J。
法定代表人:刘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美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平,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2021年11月5日,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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