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78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昌盛街316号。
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昌盛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本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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