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4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7朋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审被告:***,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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