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84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昌盛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8元,减半收取计176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