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84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昌盛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8元,减半收取计176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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