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532号
原告: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金杭大厦1-2-501。
法定代表人:李旭宏,总经理。
被告:新疆***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1栋10层C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涛,总经理。
原告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