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云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498号
原告: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金杭大厦1-2-501。
法定代表人:李旭宏,总经理。
被告:北京云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1层2-5-12C室。
法定代表人:姜延波。
原告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