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五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祥苑新村二巷9号之一、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48440H。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和平,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港公路日华坊住宅小区9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5487836X。
法定代表人:甘嘉仁。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 练文庆
人民陪审员 许浩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
书 记 员 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