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922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1************0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娟,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日华坊住宅小区98卡,914***********936X。
法定代表人:甘某1。
被告:甘某1,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42************871。
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之一、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H。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秋,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英,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2************360。
被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56。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甘某1、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玉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某1、李玉英的起诉,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7元,减半收取14643.5元,已减免。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何莉芬
人民陪审员 郑吕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
杨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