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2914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1************07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五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之一、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2148440H。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秋,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已减免。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康雪璐
人民陪审员 李文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
高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