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612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祥苑新村二巷9号之一、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48440H。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秋,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港公路日华坊坊住宅小区9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5487936X。
法定代表人:甘嘉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芳芝,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雪,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锡洪,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和朱锡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2元,减半收取5736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陆永伟
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杰华
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