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422-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仲裁字290号裁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阳市住建局有保证金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阳市住建局的保证金等收益5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