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03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
被告: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和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相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来。
第三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王旭君
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舒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