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合同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42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和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合同施工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仲裁委员委(2013)安仲裁字290号裁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6月26日前按裁决书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