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558号
申请人:郑州日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42588A。
法定代表人:侯广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豫东医院,住所地:扶,住所地:扶沟县行政新区花园南路与力神大道交汇处用代码:52411621MJY3984510。
法定代表人:张博淇,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日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豫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日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豫东医院名下价值193197.2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日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豫东医院名下价值193197.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