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1636号
原告: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PYC84G。
法定代表人:高明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64833319J。
法定代表人:茹涛,总经理。
原告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建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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