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4号
申请人: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捷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通公司)与被告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州捷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凯公司)、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程通公司于2023年1月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公司、捷凯公司、金光公司、盛创公司、**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通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捷凯公司、金光公司、盛创公司、**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5元,由原告德州程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