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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2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H。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职工,现住。
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四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CK56。
法定代表人:罗红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