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2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H。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职工,现住。
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四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CK56。
法定代表人:罗红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