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2690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11。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2号(四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TJCK56。
法定代表人:罗红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环
书记员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