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财保53号
申请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46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展业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56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270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06月23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展业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