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6681号
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46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展业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56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27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展业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