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镇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4624J。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红苹果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1栋F102B、F205-2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KP5226。
法定代表人:王雪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1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红苹果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红苹果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37293.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蓉